外商独资在华设立企业(商贸型、科技服务型)
【设立条件】
1. 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;(有良好的信誉,无违反中国法律、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。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、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、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)。
2. 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(以投资者名称租用、租赁期限一年以上、用途为办公、该合同需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);
3. 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(人民币50万元)。
【提供材料】
1、 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
2、 银行资信证明文件
3、投资方共同签署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
4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》
5、投资方签署的《企业(公司)申请登记委托书》原件
6、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
7、法定代表人二寸彩照1张中文履历一份及委派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、外经贸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(原件1份,投资者签字、盖章) 9、可行性研究报告(原件3份,投资者签字、盖章) 10、外资企业章程(正本4份,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)(可委托我公司代拟);
11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。
12、如有进出口业务还需提供进出口产品目录
注:
①合法开业证明是指合法开业证明是指: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(地区)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,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,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、领馆认证;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,并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;外文文件、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。
②银行资信证明文件要求: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(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)
③住所使用证明是指
(1)场地为租赁的,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(合同期一年以上);
(2)场地为投资者自有的,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(核对原件)及投资者提供给企业使用的证明原件。
【承办时限】
· 商贸及服务型: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· 商贸进出口型: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。
【服务费用】
· 商贸及服务型:S$3500 元(按拟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或港币计算,超出注册资本按照0.08%收取,包含除工商登记费和验资费以外的全部行政收费]。
· 商贸进出口型: S$3800 元(按拟设立企业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或港币计算,超出注册资本按照0.08%收取,包含除工商登记费和验资费以外的全部行政收费).
【承办证件】
- 贸易工业局核准的批文7份;
- 贸易工业局批准的公司章程2份;
- 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正本及副本2;
- 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正本及副本;
- 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私章、海关报关专用章各1枚;
- 公安局刻章登记卡(免收工本费);
-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;
-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-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- 外汇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一式三份;
- 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。
进出口企业还要增加以下证件:
12.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份;
13. 电子口岸IC卡:法人卡和操作员卡各1只;
14. 电子口岸软件安装盘1张;
15.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1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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